昭通在哪复读可以在哪高考吗 一对一冲刺政策,新高考政策"3 "指的是:中文、数学、外语。这三科参加统一高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原始分计入考生总分;"1 "指:物理、历史,考生必须从物理、历史两科中选择一科,由各省自主提出命题,原始分计入考生总分;"2 "指:考生从化学、生物、地理、政治四科中选择两科。选考科目由各省提出,通过等级分配将分数计入考生总分。
湖北2023年启动,2023年首届新高考,采取3+1+2高考模式,不分文理科。
“3”为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所有学生必考;
“1”为首选科目,考生须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物理、历史科目中选择1科;
“2”为再选科目,考生可在化学、生物、政治、地理等科目中选择2科。
1.我区的投档依据是怎样的?
答:以分批次、分高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投档基准分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文史、理工类考生以总分作为投档基准分,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除外)和体育类考生以综合分作为投档基准分。
2.平行志愿批次投档规则是什么?
答:本科提前批艺本二批、本科提前批体育类、高职高专提前批艺术类、高职高专提前批体育类、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的高校按1:1的投档比例投档。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原则上按1:1的投档比例投档。进行模拟投档时,高校可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过教育部信息交互平台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所提投档比例大于1:1的,必须同时在备注中承诺“如服从调剂且身体条件、单科成绩等均符合要求的考生数量多于计划数的,则相应增加计划录取所有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应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前提供的模拟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投档比例,以尽可能减少退档考生数,对未及时提供投档比例或未承诺增加计划录取所有符合要求考生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按照1:1的投档比例投档。
按比例计算,凡投档数不是整数的,往上取整(即按比例计算,无论该校尾数是0.1还是0.9都按“1”取)。同位次、同高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将全部投出。
3.单志愿批次投档规则是什么?
答:本科提前批空军招飞类、本科提前批艺本一批、本科提前批艺本三批、本科提前批其他类、特殊类型招生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定向类、高职高专提前批其他类设置单志愿模式。首先将所有填报同一学校的考生分科类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然后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与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单志愿一般控制在1:1.2以内)投放至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同分数、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艺术类参考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出。
4.顺序志愿批次投档规则是什么?
答: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安排顺序志愿模式。
顺序志愿首先将所有一志愿填报同一学校的考生分科类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然后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与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一般控制在1:1.2以内)投放至考生所填报的院校。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院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院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院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同分数、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待第一志愿录取完后,再对第二志愿进行投档。
5.投档时加分分值如何使用?
答:按教育部规定,全国性加分项目的加分适用于所有高校的招生录取(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除外),地方性加分只适用于考生所在省的省属高校的招生录取(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除外)。因此,排序投档时,对考生填报的区外高校,将取其全国性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计入总分;对考生填报的区内高校,将取其所有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计入总分。
2023年高考复读就新高考实施以来没有出台相关新改政策,老考生依旧能选择文理科进行复读。
新高考政策不在区分文理科,除了语数外三大科之外,去除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的区别,另外英语考试个别地区可以多次考试取最高次成绩纳入高考总成绩。
“3+3”后要选择3门课程来作为高考科目,并不是单纯的纯文科和纯理科,二十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最优搭配。
新高考并没有取消复读生政策,知识将复读生和应届生区分开,将其作为社会考生参加考试,各省也出台了对于复读生的衔接政策,只要符合调条件的考生就可以报名2023年新高考,其中,复读生不需要从高二读起参加合格性考试,只需要参加全国统考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以及选择考试中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3个科目的考试,具体的相关考试内容参照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最新相关消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